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六章 管理过往军人 第七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七十二条 第六章 管理过往军人 第七十二条 过往军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军队的条令、条例和当地政府与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