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六章 管理过往军人 第七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七十一条 第六章 管理过往军人 第七十一条 过往军人必须携带身份证件和规定的其他证明。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