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九章 警备分队和收容所 第二节 收容所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九章 警备分队和收容所 第二节 收容所 第一百一十二条 收容所应当适当收取被扣留人员的食宿费,收取扣留车辆管理费。收费标准由各军区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目录 第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