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十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十章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条令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条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