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九章 警备分队和收容所 第二节 收容所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九章 警备分队和收容所 第二节 收容所 第一百一十一条 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尊重被扣留人员的人格,不准体罚、打骂或者虐待,禁止收受被扣留人员的礼物或者纪念品。 第一百一十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