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九章 警备分队和收容所 第二节 收容所 第一百一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一百一十条 第九章 警备分队和收容所 第二节 收容所 第一百一十条 对被扣留人员的扣留时限一般不超过7日。如需延长时间,应当经上级批准,但累计不得超过15日。 第一百零九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