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九章 警备分队和收容所 第二节 收容所 第一百零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一百零八条 第九章 警备分队和收容所 第二节 收容所 第一百零八条 对被扣留人员不宜随身携带的物品,应当集中保管,认真登记,双方签名,待其离所时归还。非法携带的违禁物品应予扣押,并填写清单,送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 目录 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