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九章 警备分队和收容所 第二节 收容所 第一百零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一百零七条 第九章 警备分队和收容所 第二节 收容所 第一百零七条 收容所一般应当设置值班室、收容室、学习室。 收容室的门窗应当坚固,并有安全保险设施。室内应当有床、凳等必需品,并符合一般生活、卫生要求。 第一百零六条 目录 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