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九章 警备分队和收容所 第二节 收容所 第一百零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一百零六条 第九章 警备分队和收容所 第二节 收容所 第一百零六条 收容所由警备分队管理,设所长和看管人员,所长由警备分队的军官兼任,看管人员由警备分队派出。 第一百零五条 目录 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