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九章 警备分队和收容所 第二节 收容所 第一百零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一百零五条 第九章 警备分队和收容所 第二节 收容所 第一百零五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设置收容所。其任务: 收容和看管被扣留的人员和车辆。 对被扣留的人员进行教育和必要的训练。 掌握被扣留人员的思想情况,严防发生事故。 第二节 目录 第一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