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九章 警备分队和收容所 第一节 警备分队 第一百零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一百零三条 第九章 警备分队和收容所 第一节 警备分队 第一百零三条 警备分队共同课目训练与专业训练,由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安排。专业训练时间,每年不得少于1个月。 第一百零二条 目录 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