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章 第十章 附则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本条令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级、本数。 第二百五十八条 对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军人、文职人员的奖励、表彰和处分,参照本条令执行。 第二百五十九条 勋章、奖章、纪念章、奖状、奖牌、奖旗、立功受奖证书和喜报,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制发或者明确式样。 第二百六十条 本条令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本条令施行期间,中央军委为推行国防和军队重大改革举措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条令不一致的,按照中央军委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六十二条 本条令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10年6月3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同时废止。 附录一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附录二 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 附录三 单位奖励登记(报告)表 附录四 处分登记(报告)表 附录五 行政看管审批表 附录六 行政看管登记表 附录七 士官留用察看审批表 附录八 控告、申诉登记表 第二百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