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九章 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 第二百五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五十六条 第九章 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 第二百五十六条 维护纪律和纪律监察,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倒查问责制度,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严重失职和出现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人员和单位,应当区分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直接领导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实施错误奖惩的首长的责任追究,不受其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的影响。 第二百五十五条 目录 第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