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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

第二百五十一条 各级首长负有维护纪律的责任。各级正职首长是维护纪律和纪律监察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首长负相应领导责任。 第二百五十二条 各级首长必须按照本条令规定的条件和权限、程序,正确地实施奖惩,对滥施奖惩或者利用奖惩以权谋私的,应当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第二百五十三条 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维护纪律和实施奖惩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能、权限,加强对下级机关、部队的纪律监察和监督。 第二百五十五条 军人代表会议和军人委员会,应当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首长、机关执行和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实行监督。 第二百五十六条 维护纪律和纪律监察,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倒查问责制度,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严重失职和出现问题不制止、不查处…
第二百五十条 目录 第二百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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