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 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维护纪律和实施奖惩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团级以下单位的首长每半年、副师级以上单位的首长每年应当对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向上级报告。
副师级、团级单位首长每年应当向军人代表会议,营级、连级单位首长每半年应当向军人大会,报告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听取官兵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上级首长对下级实施的错误奖惩,一经发现和查实,应当予以纠正和撤销。纠正与撤销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实施奖惩的权限和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