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军籍:

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抗拒改造,情节严重的;

隐瞒入伍前的犯罪行为,入伍后被地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

违反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已丧失军人基本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