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百七十条 义务兵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除名:

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且经常拒不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擅离部队或者无故逾假不归累计15日以上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适用本条令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给予开除军籍处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