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擅自出租、出售、转让军队房地产,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军用土地流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