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六章 处分 第三节 处分的条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六章 处分 第三节 处分的条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规提拔、带病提拔使用干部,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以及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