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严重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