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六章 处分 第三节 处分的条件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六章 处分 第三节 处分的条件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责任追究规定,压案不查、隐案不报、包庇袒护、惩处不力,或者对责任追究工作领导不力,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