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2010年) 第二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士兵的服现役管理 第五条 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兵役义务,必须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 第六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 第七条 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也可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士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八条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分级服现役年限为:初级士官最高6年,中级士官最高8年,高级士官可以服现役14年以上。初级士官、中级士官在本级最高服现役年限内,按照岗… 第九条 士官担任除副班长、班长以外的分队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必须经军事院校培训。 第十条 士兵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的,由营级单位的主官任免。 第十一条 士兵的调配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编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士兵在军、师(旅)、团级单位范围内调动的,由调入和调出单位的共同上一级司令机关批准;在军区级单位范围内跨军级单位调动的,由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兵员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新入伍的士兵,必须经入伍训练;专业技术兵必须经3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班长必须经3个月以上的集训。 第十四条 部队应当每年对士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士兵使用、晋升、奖惩和选取士官的依据。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