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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9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士兵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按军衔和服现役年限发给津贴。 第三十二条 士兵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和经军事院校培训并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兵,按照规定发给职务津贴。 第三十四条 士兵在服现役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三十五条 士兵生活有困难的,应适当给予补助。 第三十六条 高级士官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准予落户。 第三十七条 士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未随军的,由军队发给分居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 士官牺牲、病故的,其随军家属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牺牲、病故军官的随军家属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和休假的待遇: 第四十条 执行作战任务的部队的士官停止探亲和休假。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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