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99年) 第五章 士兵的待遇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9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士兵的待遇 第三十六条 高级士官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准予落户。 家属随军的士官,其住房、家属安置、子女入托入学等待遇,五级士官与家属随军的营职军官相同;六级士官与家属随军的团职军官相同。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