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99年) 第五章 士兵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9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士兵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 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和经军事院校培训并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兵,按照规定发给职务津贴。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