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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8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士兵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 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按军衔和服现役年限发给津贴。 第三十六条 军士长、专业军士的薪金级别各为八级。一级至四级,晋升期限各为三年;五级至八级,晋升期限各为四年。薪金级别晋升,由团或者相当于团的单位的主官批准。 第三十七条 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和授予军士长军衔的士兵,按规定发给职务津贴。 第三十八条 士兵在服现役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三十九条 士兵生活有困难的,应适当给予补助。 第四十条 志愿兵家属符合随军条件未随军的,由军队发给分居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 第四十一条 义务兵在服现役第二、三年内,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十天。第四、五年内,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第四十二条 执行作战任务的部队的士兵停止探亲。 第四十三条 志愿兵的家属一般不随军。个别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经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当地政府…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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