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88年) 第四章 士兵的奖惩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88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士兵的奖惩 第三十四条 士兵被除名、开除军籍、劳动教养或者判处徒刑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取消或者剥夺其军衔。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