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88年) 第五章 士兵的待遇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88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士兵的待遇 第三十七条 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和授予军士长军衔的士兵,按规定发给职务津贴。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