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88年) 第五章 士兵的待遇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88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士兵的待遇 第四十三条 志愿兵的家属一般不随军。个别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经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当地政府应当准予落户。 家属随军的志愿兵,其休假、住房、家属就业、子女入托、入学等待遇与家属随军的营职以下军官相同。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