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94年) 第六章 军官退出现役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94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军官退出现役 第三十九条 军官退出现役后,由政府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军官离职休养和军级以上职务军官退休后,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安置管理。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