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94年) 第六章 军官退出现役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94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军官退出现役 第三十八条 军官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可以离职休养。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经过批准,可以提前或者推迟离休。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