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94年) 第六章 军官退出现役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94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军官退出现役 第三十五条 军官未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伤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调离军队,到非军事部门工作的; 有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