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9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军官未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伤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调离军队,到非军事部门工作的;

有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