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94年) 第六章 军官退出现役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94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军官退出现役 第三十四条 军官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的,应当退出现役。 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 担任作战部队师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担任作战部队军级职务的,副职五十八岁,正职六十岁; 担任其他职务的,服现役的最高年龄与任职的最高年龄相同。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