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22年) 第十二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22年) 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军队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职人员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 第六十九条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职人员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第七十条 文职人员违纪违法、失职失责的,按照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文职人员辞职或者被辞退、解除聘用合同,且存在严重违约失信行为的,或者被军队开除的,不得再次进入军队工作。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