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22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文职人员自退出军队之日起,与用人单位的人事关系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文职人员人事档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关系转移的相关手续。
符合国家和军队规定的补偿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文职人员经济补偿。
文职人员退出军队后,从业限制和脱密期管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国家和军队规定的补偿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文职人员经济补偿。
文职人员退出军队后,从业限制和脱密期管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