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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22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退出

第六十一条 实行委任制的文职人员辞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的;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文职人员因用人单位精简整编等原因需要退出军队的,由军队有关单位会同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有关机关根据不同情形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妥善安排。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辞退文职人员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十四条 文职人员可以依法辞职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十五条 文职人员符合国家和军队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六十六条 文职人员退出军队的,由军队有关单位按照任用权限审批。 第六十七条 文职人员自退出军队之日起,与用人单位的人事关系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文职人员人事档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关系转移的相关手续。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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