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22年)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22年) 第六十九条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职人员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