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22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军队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职人员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编制限额、资格条件、规定程序进行文职人员招录聘用的;

在招录聘用等工作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行为的;

不按照规定进行文职人员培训、考核、任用、交流、回避、奖惩以及办理退出的;

违反规定调整文职人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不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理文职人员申诉、控告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