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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17年) 第八章

第八章 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和文职人员职责要求,做好文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保持良好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文职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组织管理纳入本单位政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提高文职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四十条 根据需要,军队可以派遣文职人员出境执行任务。 第四十一条 文职人员招录聘用、考核、职务任免、岗位等级调整、奖惩、人事争议处理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二条 文职人员应当依照军队有关规定穿着文职人员服装。 第四十三条 文职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评定,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文职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军队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组织机构登记。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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