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1978年) 第九章 预备役干部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1978年) 第四十四条 第九章 预备役干部 第四十四条 预备役干部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规定如下: 排职:三十五岁 连职:四十岁 营职:四十五岁 团职:五十岁 师职以上按具体情况决定。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