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1978年) 第九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1978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预备役干部 第四十三条 预备役干部包括下列人员: 第四十四条 预备役干部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规定如下: 第四十五条 预备役干部工作,在地方党委统一领导下,由省军区、军分区、县(市)人民武装部负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根据国家需要,预备役干部得被征集服现役。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