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1978年) 第九章 预备役干部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1978年) 第四十五条 第九章 预备役干部 第四十五条 预备役干部工作,在地方党委统一领导下,由省军区、军分区、县(市)人民武装部负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