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2000年) 第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200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军队医师在军区级单位内变动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机关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军队医师在军区级单位之间变动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的,应当持原准予注册机关出具的证明,在新的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