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2000年)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200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军队人员具有《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军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报名,填写军队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表。经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和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或者团… 军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人员的实践技能考试,由总部、军兵种、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组织实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