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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9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晋级

第十七条 军官军衔按照下列期限晋级: 第十八条 军官军衔一般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逐级晋升。 第十九条 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届满,因违犯军纪,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不够晋级条件的,延期晋级或者退出现役。 第二十条 军官由于职务提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的,提前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 第二十一条 军官在作战或者工作中建立突出功绩的,其军衔可以提前晋级。 第二十二条 被决定任命为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职务的军官晋升为上将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授予上将军衔。 第二十三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军官军衔的晋级,按照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批准。但是,下列军官军衔晋级,按照以下规定批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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