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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9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三条 军官军衔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 第十四条 授予军官军衔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对革命事业的贡献和在军队中服役的经历为依据。 第十五条 初任军官职务的人员依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军衔: 第十六条 首次授予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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