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9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

正大军区职:上将、中将;

副大军区职:中将、少将;

正军职:少将、中将;

副军职:少将、大校;

正师职:大校、少将;

副师职(正旅职):上校、大校;

正团职(副旅职):上校、中校;

副团职:中校、少校;

正营职:少校、中校;

副营职:上尉、少校;

正连职:上尉、中尉;

副连职:中尉、上尉;

排职:少尉、中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