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94年) 第三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9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九条 人民解放军实行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 第十一条 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