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至中将,基准军衔为上将;

大军区级正职:上将至少将,基准军衔为中将;

大军区级副职:中将至大校,基准军衔为中将;

正军职:中将至大校,基准军衔为少将;

副军职:少将至上校,基准军衔为少将;

正师职:少将至上校,基准军衔为大校;

副师职(正旅职):大校至中校,基准军衔为上校;

正团职(副旅职):上校至中校,基准军衔为上校;

副团职:中校至少校,基准军衔为中校;

正营职:中校至少校,基准军衔为少校;

副营职:少校至上尉,基准军衔为上尉;

正连职:上尉至中尉,基准军衔为上尉;

副连职:上尉至中尉,基准军衔为中尉;

排职:中尉至少尉,基准军衔为少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