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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九条 人民解放军实行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十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编制军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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